近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及省人大微信公众号公布《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绿会高度重视。经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一、将“维护生物安全”作为《条例》立法基本目的之一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事关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也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基本要求,建议《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维护生物安全”作为立法基本目的之一,并与国家正在制定的《生物安全法》形成良好衔接。
   建议《条例》总则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绿会建议对非法滥食野生动物者纳入其信用记录

   二、亟需高度重视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

   遗传资源保护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涉及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当前我国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不力,非法流失的情况突出。《条例》缺失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建议《条例》第二条增加关于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遗传资源、栖息地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
   修改“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遗传资源、栖息地保护”,在第七条后增设一条“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内容。

   三、设立人民政府向人大报告年度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情况的机制

   落实《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规定,加大对政府部门管理执法的监督,建议《条例》第四条后增设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度向本级人大专题报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四、规定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周期

   野生动物保护需要动态化管理,这就要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要适时调整,建议第七条增设一款:“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并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五、建立野生动物科学放生的机制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随意放生”,但未对符合条件的放生进行规定。建议增设一款规定,建立野生动物生物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生物安全的科学评估、研判,对符合条件的野生动物及时组织放生。省政府负责建立生物安全决策咨询专家库。

   六、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规定

   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树立政府部门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督促政府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重要方式。建议《条例》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规定,对涉及疫源疫病监测、收容救护、人工繁育管理、猎捕及限额管理、非食用性利用交易管理、应急处置、执法管理等信息进行及时公开,并对涉及野生动物利用的许可程序引入公众参与环节,特别是广东省特有珍贵野生动物的利用审批,应设置听证程序,邀请专家、社会组织、公众等提出意见,以供科学决策。

   七、规定涉及野生动物的公益诉讼制度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此款规定在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做出,有突破。
但目前,我国已建立较为成熟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涉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是开展此类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建议《条例》依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对破坏野生动物及其遗传资源、栖息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对非法滥食野生动物者进行信用惩戒

   《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对违法食用责任只规定了财产罚,不利于有效遏制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建议对非法滥食野生动物者引入信用惩戒,纳入其信用记录,大幅提高其违法成本。建议《条例》第四十四条增设一款:(三)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文/子舒 审/绿宣 编/Angel
   原标题:绿会向广东省递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
 
 作者:中国绿发会(文章完)  *声明: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与我们联系。
展开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