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朋友看病带来了真实的实惠,一般在本地看病报销比例比较大。不够也有的病症需要转院到外地看。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报销呢?有农民朋友问农村合作医疗转院需要哪些流程?怎么报销?其实,国家在16年就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下面我们来看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3号)的要求,规范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联网结报工作 ,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患者提供跨省住院医疗服务及联网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医疗机构是指由各地卫生计生委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申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可为跨省转诊患者提供联网结报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本规范主要用于规范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协议签署、转诊患者入院登记、出院结报等服务管理流程,实行跨省就医转诊制度,加强对跨省定点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

   二、入院登记服务管理

   第五条 在参合患者跨省就医时,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院业务流程及时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第六条 转诊患者应经过门诊接诊,由医生根据病情为符合入院指证的患者开具入院证明。
   第七条 患者接到入院通知后持入院证明到指定窗口办理入院登记,主动告知转诊身份,并出示跨省就医转诊单、身份证 、农合卡(证)等 材料。携带材料不全的应告知患者带齐全部资料后方可享受跨省联网结报待遇。
   第八条 住院登记时,医务人员核实转诊单、身份证、农合卡(证)与入院证明是否一致并留存转诊单。必要时,可通过国家平台调用新农合信息系统参合信息库进行核实,以防冒名顶替。
   (一 )如身份属实,在 定点医疗机构 HIS 系统里将其标志为“跨省就医新农合患者”身份, 并调用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转诊信息,将其转诊状态转变为住院状态。
   (二 如 对 患者身份 有疑问, 定点医疗机构 应及时与参合地新农合 经 办 机构 取得联系,参合地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核实,并明确告知 定点医疗机构 是否对该患者提供即时结报服务 。
   第九条 患者办完入院手续后,定点 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更改患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参合信息。如确有更改的必要,由患者与参合地联系,并取得参合地书面同意后,定点医疗机构方可更改。
   第十条 在参合患者入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适当降低参合患者住院预交金; 相关科室须向参合患者告知联网结报相关政策、参合患者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 住院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院业务流程向跨省就医新农合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第十二条 临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抗生素临床使用指导原则》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等规定。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新农合等政策以及跨省就医联网结报相关协议,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

   四、 出院结报窗口服务

   第十四条 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出院结报手续。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参合患者的住院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参合患者身份审核,审查是否属借证或冒名顶替;
   (二)检查农合卡(证)、身份证 、 转诊单是否齐全、规范;
   (三)用药、检查、收费、诊疗是否合理,出院带药是否规范;
   (四)医疗费用审核标准参照就医地新农合(或医保)药品目录、医保诊疗项目 、 服务设施目录 及 医保及物价收费政策
   (五 )其它 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协议规定 事项。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及时办理参合患者住院费用补偿手续。
   (一)根据与患者参合 所在地区新农合管理部门 签订 的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协议要求和跨省就医结报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调用 跨省就医结报 结算 程序, 分解结算 患者自付金额以及新农合基金补偿金额。
   (二)患者需 支付自付金额,新农合基金补偿金额由医疗机构垫付。
   第十七条 办理结报定点医疗机构须留存联网结报相关资料,并给患者相应的资料。
   (一)医疗机构留存材料包括:参合患者转诊单 、 出院结算收据 、 《 XX 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结算单》 见 附件 1 。
   (二)医疗机构按照单位规定给患者提供出院可携带的材料 以及跨省就医费用结算 单 ;如患者需要,可为其提供出院结算收据 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由于网络等客观原因 难以完成联网结报的患 者,需告知其延后办理结报手续;或出具书面文件—《跨省就医转诊患者出院未享受即时结报服务说明》(见附件2),说明未办理联网结报原因,使其回到参合地报销时,能够享受联网结报等同的补偿待遇。
   第十九条 参合患者因参加商业保险或享受民政医疗救助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住院收据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但不负责盖章。
   第二十条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程序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提供跨省就医结报服务。

   五、 信息系统支持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改造医院信息系统、开发接口,使其网络配置、系统功能等能够达到《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数据交换技术方案》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国家平台数据交换字典置入医院信息系统中。
   (一)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有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的,由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 进行 数据交换字典 匹配,医疗机构与省级平台数据字典保持一致。
   (二)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无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的,或省内无统一新农合数据字典的,医疗机构与国家平台数据字典进行匹配。
   第二十三条 配合所属地区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或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部署前置机上接口程序,确保本院HIS系统、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与国家新农合平台保持持续联接运行。
   第二十四条 通过信息系统核实患者身份。
   (一)根据身份证号码(居民健康卡号码 或转诊单号码与 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 转诊信息进行核对 。
   (二)对于未办理身份证的婴幼儿,姓名为 XXX 之子(之女), XXX 为已参合的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为XXX 的证件号码,以保证患者身份的一致性 。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准确、安全、完整地通过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或省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与国家平台交换共享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数据;与国家平台直接连接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国家平台上传数据。
   (一 )结算数据上传。 出院结算时 ,将 可享受联网结报服务的转诊 患者 本次住院所有有效数据一次性导出并打包上传,作为费用计算的依据。
   (二 《住院病案首页》 数据上传。转诊 患者出院 后 5 个工作日 内,将 《住院病案首页》信息 上传至国家平台。 非转诊患者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 〔2015〕46号 上传 《住院病案首页》信息 ,以供参合地进行费用核查 。

   六、垫付资金申请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整理 垫付资金申请 材料,按时间顺序归档立卷 ,并定期将纸质材料寄送至各地新农合管理中心垫付资金申请 材料 包括: 出院结算收据 、 《 XX 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垫付资金回款申请单》(附件3 1 )、《 XX 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垫付资金回款申请汇总表》(附件 3 2 )、《 XX 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及补偿明细表》(附件 3 3 )、《 XX 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结算单》 。 各地新农合管理中心有义务审核 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回款申请材料并 回款至定点医疗机构。
   (一)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签约的医疗机构, 每月 5 日前, 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申请回款,由 协议 保险公司 向医疗机构拨付垫付资金。
   (二)未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签约的医疗机构, 每月 10 日前, 向所在省份省级 新农合结算中心申请回款,由就医地省级结算中心向医疗机构拨付垫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通过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提交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垫付资金回款申请。在接收到回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上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 接到垫付资金回款扣减通知后,应及时与参保患者所在省份省级结算中心进行沟通,必要时可向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申诉。根据沟通或申诉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七、 联网结报协议 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其他省份新农合跨省就医需要签署联网结报协议,协议省份将在国家平台公示。
   (一)患者流出地承担省级结算功能的机构(简称省级结算中心)与就医地省级结算中心签订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协议,明确患者流出地省级结算中心、就医地省级结算中心的权利和
义务 。
   (二)就医地省级结算中心将所辖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纳入本地协议管理,明确各自职责,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就医地无省级结算中心的,卫生计生部门指定负责部门,组织本地医疗机构与外省结算中心统一进行签约。
   第三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作并发放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国家卫生计生委跨省就医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标牌。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相关政策或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其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资质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通过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及时通告,并更新定点医疗机构库,收回标牌。

   八、组织管理 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优化就医结报流程;建立内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政策和操作规范。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所属地区以及参合地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 保持联系, 确保垫付报销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得到及时明确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成立跨省就医联网结报领导小组,由定点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任小组负责人,设立联网结报经办机构(农合科或医保科),选派农合科(医保科)、财务科、医务科、信息科等相关科室人员,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配备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为参合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指定办理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窗口,并在窗口明显位置张贴“国家卫生计生委跨省就医结算”式样的标志。
   第三十六条 做好新农合政策的日常宣传,在门诊、住院窗口、病房等位置设置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基本政策、就诊和报销程序、补偿所需材料等宣传公示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结报工作; 受理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要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协议和相关政策,建立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制定本机构内部相关配套制度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依据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协议,接受协议所属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的监督;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安排医学和财务专业人员负责审核结算业务。
   第三十九条 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及时指出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农合政策和医疗服务协议的情况,并督促其整改。对严重违反新农合政策和医疗服务协议的,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将予以通报。对情形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可提请国家卫生计生委暂停或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违反新农合相关政策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因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给新农合基金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合作医疗转院需要哪些流程
农村合作医疗转院需要哪些流程
农村合作医疗转院需要哪些流程
农村合作医疗转院需要哪些流程
农村合作医疗转院需要哪些流程
 
 作者:蛇农网(文章完)  *声明: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与我们联系。
展开全部内容